申请执行人陈振海。被执行人郭立彬、杨仕红、杨学和、陈应钊。
申请执行人陈振海与被执行人郭立彬、杨仕红、杨学和、陈应钊民间借贷一案,新泰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686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9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6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郭立彬、杨仕红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另两被执行人杨学和、陈应钊在向其送达执行手续后,未到庭履行义务。我院依职权未查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70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刘虎审判员:季承
书记员:刘方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