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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史运杰与被执行人宋顺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字第21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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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史运杰。被执行人宋顺利。

申请执行人史运杰与被执行人宋顺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348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3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57326.8元、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出被执行人宋顺利身份信息,亦不能在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涉案车辆已无处分价值。本案被执行人不在我市辖区内,我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济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11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刘虎审判员:季承

书记员:高加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