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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吴学刚与被执行人安雷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字第29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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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学刚。被执行人安雷。

申请执行人吴学刚与被执行人安雷借贷一案,新泰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304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2年6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本案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房产(产权证号FG0557**)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每月工资的3000元用于偿还本案欠款,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95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生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刘虎审判员:季承

书记员:刘方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