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迎雪、王成金、王飞。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迎雪、王成金、王飞借贷一案,新泰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9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9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本案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王迎雪存款37866.5元并继续冻结其账户,余款152133.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未履行。后查明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查询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查出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6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刘虎审判员:季承
书记员:高加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