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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淑峰与被执行人李鹏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字第31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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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淑峰。被执行人李鹏。

申请执行人刘淑峰与被执行人李鹏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3566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1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鹏所有的鲁J378**轿车登记手续,该车辆下落不明。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下落。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04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31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刘虎审判员:季承

书记员:高加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