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赵开明与被执行人新泰市翟镇王家园村委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字第3146-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开明。被执行人新泰市翟镇王家园村委。

申请执行人赵开明与被执行人新泰市翟镇王家园村委买卖纠纷一案,新泰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2年6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2176.3元及利息、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314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季承审判员:刘虎

书记员:刘方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