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于德河与被执行人常广利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字第263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德河。被执行人常广利。

申请执行人于德河与被执行人常广利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9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行为、人民币105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6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刘虎审判员:季承

书记员:高加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