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曲超。被执行人陈亮、李明。
申请执行人曲超与被执行人陈亮、李明健康权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4033民事判决书、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泰民一终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1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诉讼中申请执行人收到案外人王华应支付给被执行人李明租赁费人民币26518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39702.44元扣除申请执行人已收到人民币26518元剩余本金人民币113184.4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03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刘虎审判员:季承
书记员:高加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