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贺可军。被执行人李胜伟。被执行人黄心国。被执行人刘亚琦。被执行人史正平。被执行人石军。被执行人田坤年。
申请执行人贺可军与被执行人李胜伟、黄心国、刘亚琦、史正平、石军、田坤年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538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4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额63985.7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68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士勤审判员:宋德宝审判员:于东忠
书记员:郑保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