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建新。被执行人邢全德。
申请执行人方建新与被执行人邢全德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被执行人邢全德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新民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季承审判员:王维军
书记员:张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