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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方建新与被执行人邢全德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1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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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方建新。被执行人邢全德。

申请执行人方建新与被执行人邢全德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被执行人邢全德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新民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季承审判员:王维军

书记员:张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