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执行人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某,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某,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1)咸渭民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孙某、郭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时向被执行人所在村组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成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高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