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屈某,男。被执行人杜某,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渭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屈某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114.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诚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高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