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外运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商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2008)会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咸阳外运货运有限公司、商某某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0392元。该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其下落不明,但被执行人至今也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外运货运有限公司、商某某在银行的存款170392元(壹拾柒万零叁佰玖拾贰元)或查封(扣押)其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诚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樊某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