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简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东阳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杨某某,该小组组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渭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简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东阳村第一村民小组在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东阳村村民委员会账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5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诚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高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