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被执行人商某某,女。被执行人谢某某,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民终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商某某、谢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商某某、谢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1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商某某、谢某某限期从西北国棉一厂搬出,并返还黄某某货架21个、吊扇1个、排气扇1个、电话1部、货柜1个、糖柜1个。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诚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高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