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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某某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孟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渭民执字第00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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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任某某,男,1967年10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二路**。被执行人孟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渭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孟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标的426403.4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支付申请人238800元,孟某某所承担款项138403.47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咸渭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诚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樊强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