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某,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渭城区底张镇布里村第四村民小组。
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咸渭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渭城区底张镇布里村第五村民小组征地赔偿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0元。该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支付申请人,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咸渭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王西省审判员:左诚
书记员:樊强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