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1939年9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4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蒋某甲,女,2002年8月8日出生系刘某之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宗河,公司经理。住所地绥化市北二路**。被执行人绥化市金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义,公司经理。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渭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绥化市金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等待该案与其它同类案件合并执行。经合议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02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诚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樊强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