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肖某某,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渭民初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黄家沟村第七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5150元,现由于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0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成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樊强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