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玉,女。被执行人祁某云,女。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咸渭民初字第08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某玉于201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祁某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祁某云的存款人民币815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诚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高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