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险股份公司陕西分公司。被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振平,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渭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英大泰和财险股份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8166.91元。该案在执行中,两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咸渭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诚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樊强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