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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某某申请执行英大泰和财险股份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渭民执字第00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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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险股份公司陕西分公司。被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振平,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渭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英大泰和财险股份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8166.91元。该案在执行中,两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咸渭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诚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樊强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