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人民西路支行。法定代表人房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何某景,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渭民初字第01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2432.33元。本院在2013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彭某某、何某、何某景在银行的存款52432.33元(伍万贰仟肆佰叁拾贰元叁角叁分)或查封(扣押)其同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诚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樊强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