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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人民西路支行诉何某景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渭民执字0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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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人民西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房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某景,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渭民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2935.28元。本院在2013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何某景、何某、彭某某在银行的存款52935.28元(伍万貳仟玖佰叁拾伍元贰角捌分)或查封(扣押)其同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诚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樊强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