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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晟华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王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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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西安晟华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某,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二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于2013年5月21日已立案执行,标的128145元。执行中,本院已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银行的存款128145元(壹万贰仟捌佰壹拾肆元伍角)或查封(扣押)其同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诚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樊强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