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晟华机械设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某,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二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于2013年5月21日已立案执行,标的128145元。执行中,本院已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银行的存款128145元(壹万贰仟捌佰壹拾肆元伍角)或查封(扣押)其同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诚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樊强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