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安,男。被执行人董某利,女,。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渭民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某安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某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3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诚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高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