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23日出生,系陕西省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塔吊维修工。被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1963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符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马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张某某、西安符鹏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公司提供劳动者伤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渭民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8507元,执行回并支付申请执行人118507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依据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咸渭民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成审判员:张正
书记员:王权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