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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咸阳市渭城区清理整顿工商联互助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执行陕西丽潮毛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周贵发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37)

(2013)咸渭民执字第001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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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清理整顿工商联互助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办公室党组书记。被执行人陕西丽潮毛针织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4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三原县工商联退休干部。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清理整顿工商联互助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咸民终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丽潮毛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周贵发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12732元,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成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樊强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