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佘杨清,农民。被执行人佘杨亮,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一初字第01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佘杨亮(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佘杨亮给付申请执行人佘杨清欠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但被执行人佘杨亮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佘杨亮在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水湖支行的存款元,予以划拨。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佘杨亮银行存款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
书记员:周立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