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甄茂丽。被执行人金维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一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金维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维胜于2013年9月30日前履行(2013)长民一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维胜至今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维胜有一套位于合肥市亳州路322号11幢203室78.26㎡的房屋【产权证号合庐1300606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金维胜位于合肥市亳州路322号11幢203室78.26㎡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合庐13006063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磊审判员:陶稚果代理审判员:王泽文
书记员:纪明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