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勇,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甄茂胜,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民一终字第0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甄茂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甄茂胜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半岛1号5幢房屋一套。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代理审判员:黄磊
书记员:赵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