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勇。被执行人:吴卫国。被执行人:王莉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一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吴卫国、王莉莉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卫生服务站(双凤医院)住宿楼的**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买卖、转移、毁损上述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代理审判员:黄磊
书记员:赵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