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4926539-X。法定代表人熊传海,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宗宏,男,197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二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宗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宗宏在长丰县杨庙镇合淮路南段东侧有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长房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宗宏所有的位于长丰县杨庙镇合淮路南段东侧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长房xx**);二、被执行人陈宗宏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陈宗宏可以使用被查封的房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磊审判员:吕斌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谈龙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