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丽。被执行人周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014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周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周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期间于2012年8月10日制作了(2012)长民一初字第0145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周艳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一套住宅(产权证号:合庐)予以查封一年,现因期限将至,故决定予以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周艳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一套住宅(产权证号:合庐)。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上述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
书记员:周立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