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经平,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范恒英,女,195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申请执行人:王茂宇,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申请执行人:王茂云,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申请执行人:李春年,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王茂新,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01418/01419/01420/01421/0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公告向被执行人王茂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茂新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徐磊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黄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