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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省华耀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案裁定书

(2011)长执字第005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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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耀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岗集镇江淮汽配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跃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市昌力吉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岗集镇江淮汽配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明贵,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二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合肥市昌力吉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期间已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合肥市昌力吉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对塑料门窗挖角缝清理机等十台机器设备,详见《长丰县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本院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合肥市昌力吉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对塑料门窗挖角缝清理机等十台机器设备,详见《长丰县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

书记员:周立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