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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安徽安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9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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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安徽安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凤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陆忠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崔贤收。被执行人:徐庆芳。被执行人:安徽杨子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安徽大市场****,组织机构代码76081669-4。法定代表人:崔贤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升武、耿鹏,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二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施新全已以其名下位于合肥市固镇路荷塘月色18幢111.211室(房产证号:房地权庐字第**)、112.212室(房产证号:房地权庐:房地权庐字第**其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照山社居委C区移民安置区28幢3号(房产证号:房地权庐字第**4:房地权庐字第**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施新全名下位于合肥市固镇路荷塘月色18幢111.211室(房产证号:房地权庐字第号)、112.212室(房产证号:房地权庐字第号)房产及吴倩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照山社居委C区移民安置区28幢3号(房产证号:房地权庐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上述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徐磊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谈龙双

引用法律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二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施新全已以其名下位于合肥市固镇路荷塘月色18幢111.211室(房产证号:房地权庐字第**)、112.212室(房产证号:房地权庐:房地权庐字第**其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照山社居委C区移民安置区28幢3号(房产证号:房地权庐字第**4:房地权庐字第**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