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吴伟,局长。被执行人:河北科力特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秋芬。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科力特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512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家俭审判员:陈明霞审判员:陶正林
书记员:王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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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长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吴伟,局长。被执行人:河北科力特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秋芬。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科力特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512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家俭审判员:陈明霞审判员:陶正林
书记员:王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