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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长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河北科力特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申字第00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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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长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吴伟,局长。被执行人:河北科力特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秋芬。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科力特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512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家俭审判员:陈明霞审判员:陶正林

书记员:王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