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斌被执行人:方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长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于1999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方明有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A。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方明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FM2**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磊审判员:吕斌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谈龙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