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合肥雄星蓄电池厂,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负责人陈栋栋,经理。被执行人长丰县金鑫网吧,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负责人王克菊,经理。被执行人王克菊,长丰县金鑫网吧经理。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民一终字第02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长丰县金鑫网吧、王克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克菊在银行的存款43620.98元(其中迟延履行金1600元,诉讼费1400元,执行费5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
书记员:周立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