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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中安恒宇电气传动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1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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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安恒宇电气传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弘,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传林,经理。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合民二终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安恒宇电气传动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徐磊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黄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