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安恒宇电气传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弘,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传林,经理。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合民二终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安恒宇电气传动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庆三江建设工程总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徐磊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黄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