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庐州双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敬金,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永东,系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东,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01192号民事调解书,于二0一二年九月十八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长丰农村合作银行双墩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375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日本院作出了(2012)长民一监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对(2012)长民一初字第01192号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了(2013)长民一再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永东、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至今均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庐州双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账户的划拨款人民币23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徐磊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黄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