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葛宗保。被执行人孙俊峰。被执行人程峰。被执行人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岗集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017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13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履行(2012)长民一初字第017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磊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
书记员:王泽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