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瓦,职工。被执行人谈道圣,经理。被执行人赵士芝。
本院作出的(2012)长民二初字第00123/00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谈道圣、赵士芝至今均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李瓦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谈道圣、赵士芝在安徽和丰面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徐磊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黄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