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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睎瓦执行案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053-1/000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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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瓦,职工。被执行人谈道圣,经理。被执行人赵士芝。

本院作出的(2012)长民二初字第00123/00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谈道圣、赵士芝至今均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李瓦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谈道圣、赵士芝在安徽和丰面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徐磊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黄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