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传友,农民。被执行人陈传东,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一初字第01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传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宏章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陈传东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传东在银行的存款107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
书记员:周立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