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严继海。被执行人谢克明。被执行人何海。
本院依据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民一终字第01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克明、何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何海在银行的存款5180.88元(其中迟延履行金450元,诉讼费154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
书记员:周立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