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建良,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安徽海恒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传进,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博思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大燕,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传进。被执行人陈大燕。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丰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一初字01386/01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分别向上述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至今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博思德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徐磊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黄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