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贞芳,无业。被执行人合肥南方特种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岗集镇金岗大道。法定代表人汪国宝,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民一终字第02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元月7日向被执行人合肥南方特种铸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南方特种铸造有限公司2013年元月11日前履行(2012)合民一终字第025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南方特种铸造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完全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南方特种铸造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965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磊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
书记员:王泽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