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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廇甫执行案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1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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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仇甫(曾用名仇顺),农民。被执行人李思化,农民。被执行人李思红,农民。被执行人李红灯,农民。

本院作出的(2011)长民一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思化、李思红、李红灯均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仇甫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思化、李思红、李红灯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徐磊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黄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