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斌,男,1981年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方明,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长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长民初字第1036民事判决书,1999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方明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磊审判员:吕斌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谈龙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