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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睨斌申请执行方明交通事故执行案裁定书

(1999)长执字第6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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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斌,男,1981年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方明,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长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长民初字第1036民事判决书,1999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方明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磊审判员:吕斌审判员:张毅

书记员:谈龙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