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合肥安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铁路二村****。法定代表人夏恩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杜宗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二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杜宗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宗兵于2013年2月4日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杜宗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杜宗兵在合肥市翠竹园小区有一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杜宗兵所有的在合肥市翠竹园小区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
书记员:周立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